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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

2008/3/26 15:11:09   运城在线   城市网

 标  题: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结构:部委文件

  文  号:建办住房函【2007】798号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建设部

  省  份:全国

  发文日期:2007-12-11

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7】7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关于200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0号),现将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附件1、2)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合格人数

  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共1612人;单科成绩合格保留成绩人员分别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2178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3018人,《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2407人,《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517人。

  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共1853人;单科成绩合格保留成绩人员分别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822人,《房地产经纪概论》2433人,《房地产经纪实务》1807人,《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53人。

  考试成绩数据和单科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发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试办公室)。

  二、考试后续工作

  1、各地考生可以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http://www.cirea.org.cn)和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http://www.agents.org.cn)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省级考试办公室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本地区考生的考试成绩。

  2、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向省级考试办公室申请复核试卷卷面合分是否准确。请各地于2008年2月29日之前,将考试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附件3)报送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邮政编码:100037)。

  三、注册

  1、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登陆网址:http://www.cirea.org.cn),填写注册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并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的规定,携带注册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办理初始注册。

  注册初审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初始注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并通过注册系统核验并上报初始注册申报信息。注册初审机构完成初审工作后,应及时将申请人员信息及申请材料报建设部核准注册(详见附件4)。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和《建设部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的有关规定,填写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申请表从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http://www.agents.org.cn下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初审合格后,送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注册登记(详见附件4),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

  附件:1.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略)

  2.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略)

  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

  4.注册初审机构统一报送的材料

E-Mail:nihao@foxmail.com 合作QQ:80044735 全国热线:400-664-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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